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14256号
申请人:上海邦达隆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新崇中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严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东,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六安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银雀路。
法定代表人:李浩然。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上海邦达隆飞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六安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邦达隆飞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六安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上海邦达隆飞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六安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5万元;
二、若被申请人六安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上无款或存款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上述被申请人价值等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孙桂香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彬
书 记 员 周艳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