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

上海邦达隆飞物流有限公司、六安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14256号之一
原告:上海邦达隆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新崇中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严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东,该公司法务。
被告:六安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银雀路。
法定代表人:李浩然。
被告:长沙远大住宅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松路与东方红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张剑。
原告上海邦达隆飞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六安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长沙远大住宅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受理后,原告上海邦达隆飞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邦达隆飞物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邦达隆飞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共计3817元,由原告上海邦达隆飞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孙桂香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彬
书 记 员 周艳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