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3民终21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朝阳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营州路三段3-36号。
法定代表人张成轩,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越强,朝阳市龙城区朝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肇工北街33号。
法定代表人张超群,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玉红,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古城中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姜威,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雪,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上诉人朝阳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圆***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赢圆通公司)、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双塔区人民法院(2020)辽1302民初2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双塔区人民法院(2020)辽1302民初296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双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朝阳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35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玉华
审 判 员 姜永涛
审 判 员 王海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丽南
法官助理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