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赢圆通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朝阳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圆某某设备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302民初4501号
原告(反诉被告)朝阳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营州路三段3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73670422XY。
法定代表人张成轩,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肇工北街33号。
法定代表人张超群,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玉红,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古城中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姜威,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雪,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原告朝阳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通力电梯有
限公司、***圆***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朝阳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圆***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以双方已于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朝阳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圆***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朝阳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圆***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朝阳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交案件受理费13,355元,***圆***设备有限公司已交的反诉费3,398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杨兆丛
人民陪审员  任秀红
人民陪审员  刘玉红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丛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