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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锋区某某苗木林场、某某与黑龙江省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黑龙江省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黑0204民初2090号 原告:铁锋区某某苗木林场,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经营者:***,女,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齐齐哈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甘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齐齐哈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姚爱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姚爱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商务服务分公司律师。 原告铁锋区某某苗木林场、***与被告黑龙江省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黑龙江省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9日立案。原告铁锋区某某苗木林场、***于202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铁锋区某某苗木林场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铁锋区某某苗木林场、***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铁锋区某某苗木林场、***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