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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某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15563号 原告:广东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泓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泓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某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 被告:佛山市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 原告广东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某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广东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4元,由广东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