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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621民初950号
原告:广西新大厦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秀水北路221号15栋1单元10楼2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7230840922。
法定代表人:胡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方泉,广西红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思县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上思县思阳镇江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21MA5KC8Y40P。
法定代表人:陆志成。
原告广西新大厦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思县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广西新大厦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新大厦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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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235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新大厦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冠婕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 梅
书 记 员 梁珍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