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3258号
原告中煤(北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江苏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同煤鄂尔多斯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煤(北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同煤鄂尔多斯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煤(北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煤(北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煤(北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05元,由原告中煤(北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