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商初字第174号
原告中煤(北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区。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5949296-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煤(北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煤(北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