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北京)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某某节水发展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3民终199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国***节水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线阁街10号4层41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凯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凯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煤(北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九区1号12栋30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国***节水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煤(北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2民初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院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国***节水发展有限公司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上诉人北京国***节水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孙 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