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天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岳阳天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岳阳丰利纸业有限公司、某某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602财保108号
申请人岳阳天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申请人岳阳丰利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出生,住江苏省宜兴市。
本院立案的关于申请人岳阳天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岳阳丰利纸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岳阳天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岳阳丰利纸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1097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柳某某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岳阳楼区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XXX**号)为上述财产进行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担保人柳某某名下的位于岳阳楼区(房屋产权证号为: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XXX**号)的房屋。
二、冻结被申请人岳阳丰利纸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1097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周勇
审 判 员  付锋
代理审判员  李勇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