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281财保2号
申请人:岳阳天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268033576X6。
法定代表人:柳国皇。
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申请人:赤壁晨力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7220393535。
法定代表人:桑景高。
住所地:赤壁市。
申请人岳阳天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赤壁晨力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岳阳天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赤壁晨力纸业有限公司账户金额1327328.58元。现申请人岳阳天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以担保人柳国皇、兰渭江名下房产一套(房屋产权证号: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赤壁晨力纸业有限公司账户金额1327328.58元。
二、查封担保人柳国皇、兰渭江名下房产一套(房屋产权证号: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号)。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熊海燕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余三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