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天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岳阳天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岳阳丰利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执4177号
申请执行人:岳阳天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七里山延寿村。
法定代表人:柳国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武,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岳阳丰利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鹿角镇。
法定代表人:李爱新,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岳阳天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岳阳丰利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的(2020)湘06民终16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岳阳天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1年8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岳阳丰利纸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10日和9月17日先后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证券、理财产品等。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一万余元已被另案冻结。于2021年8月17日向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未发现被执行人信息。于同日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未发现被执行人信息。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通过面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对被执行人岳阳丰利纸业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51191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51191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红梅
审判员  何国平
审判员  付 锋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丁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