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南京供电分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南京供电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4民初778号 原告:***,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南京供电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33144888A,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1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安徽省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南京市鼓楼区。 第三人:江苏新源送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740685826N,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江苏省通州市。 原告***诉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南京供电分公司、第三人江苏新源送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陈 凡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