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4民初778号
原告:***,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南京供电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33144888A,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1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安徽省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南京市鼓楼区。
第三人:江苏新源送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740685826N,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江苏省通州市。
原告***诉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南京供电分公司、第三人江苏新源送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陈 凡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