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106民初1340号
原告:**,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南京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南京供电分公司(以下至主文简称南京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南京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与原告订立书面供电合同;2.被告为原告安装独立电表,并直接向原告收取电费。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南京市,被告系原告所在辖区负责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被告并未与原告订立供电合同,而是由江苏亿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至主文简称亿鼎物业)向原告收取电费。但亿鼎物业从未明确告知原告用电数量、单价等。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南京供电公司辩称,1.原告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与小区物业公司(即亿鼎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亿鼎物业代收小区内的水电费。被告与亿鼎物业签订供电合同,约定被告向小区供电,亿鼎物业交纳电费。原告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收取电费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且要求签订书面供电合同属于就同一事项重复签约;2.原告所在小区为专变供电小区,即由被告向该小区专用变压器供电,再由该专用变压器向小区各住户供电,被告根据高压计量柜(用电总表)用电情况收费,亿鼎物业交纳费用后再根据每户实际用电情况收取费用,原告请求安装独立电表并收费将改变现有供电条件,严重违背经济合理的原则,且小区内供电设施属于小区内全体业主,在未收到业主委员会申请前,被告无权改变现有供电设施。关于商业地产和办公用房,并无法律规定一定要抄表到户,故原告请求无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南京市,该房屋隶属于**大厦。
2019年9月28日,南京市鼓楼区华侨路街道**大厦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至主文简称**大厦业委会)与亿鼎物业签订《**大厦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亿鼎物业对**大厦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事宜,合同期限三年,物业服务合同一年一签,本期合同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止,上年合同到期前三个月,由**大厦业委会对全体业主发布物业服务满意度征询意见公告,如果没有超过20%的业主明确提出书面不满意意见,则本合同自动延续一年,以此类推等等。合同第三章第一条第九款约定,由亿鼎物业代收水电费。合同第四章第四条约定,由业主分摊水电费,按照总表计量度数和实际支出金额,扣除亿鼎物业办公发生额后,由全体业主按户分摊,七楼以下住宅用户不分摊电梯费用。
2019年11月28日,华侨路街道物业管理办公室出具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证明已收到亿鼎物业提交的上述物业服务合同,**大厦的物业服务单位为亿鼎物业,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为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
2020年4月20日,**大厦业委会、亿鼎物业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现**大厦小区由**大厦业委会管理,原南京恒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管,现由亿鼎物业代为管理,服务年限叁年,现请求把户名改为亿鼎物业(户号:0115846004)。
2020年4月22日,南京供电公司受理亿鼎物业提交的更名过户申请,亿鼎物业申请将用户编号为0115846004的原用户名南京恒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更名过户为新用户名亿鼎物业。
2020年5月8日,被告(供电人)与亿鼎物业(用电人)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合同编号:0115846004),约定被告向**大厦供电,用电分类为非居民照明,用电人共有2个受电点,用电设备总容量2500千伏安/千瓦;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为(1)第一路电源设在用电人进线电缆头与10千伏怡景1#线怡景花园开关站114开关负荷侧桩头出线排连接处为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的设施属供电人;(2)第二路电源设在用电人进线电缆头与10千伏怡景2#线怡景花园开关站214开关负荷侧桩头出线排连接处为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的设施属供电人;计量点1和2的计量装置均装设在用电人侧高压计量柜处,记录数据作为用电人商业非居民照明(电价类别)用电量的计量依据;等等。
被告根据国家核准的电价和上述计量电能表(共用计费电能表)的记录向亿鼎物业收费,亿鼎物业再根据分户电能表的记录向业主收费。原告主张物业公司以远高于国家核准的电价标准向业主收费。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八条规定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本案中,原告房屋所属的**大厦位于被告供电辖区内,经**大厦业委会授权,**大厦的物业服务单位亿鼎物业已经与被告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大厦供电,被告也实际履行该合同约定,向**大厦的业主供电,原告房屋也能够正常用电。
《供电营业规则》第七条规定,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电网的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第七十条规定,供电企业应在用户每一个受电点内按不同电价类别,分别安装用电计量单位,每个受电点作为用户的一个计费单位。用户为满足内部核算的需要,可自行在其内部装设考核能耗用的电能表,但该表所示读数不得作为供电企业计费依据。第七十五条规定,城镇居民用电一般应实行一户一表。因特殊原因不能实行一户一表的,供电企业可根据其容量按公安门牌或楼门单元、楼层安装共用的计费电能表,居民用户不得拒绝合用。共用计费电能表内的各用户,可自行装设分户电能表,自行分算电费,供电企业在技术上予以指导。本案中,**大厦共有2个受电点,每个受电点均安装了计量装置(含计量电能表),该计量电能表系共用计量电能表,该共用计量电能表的记录是被告向亿鼎物业收费的依据;为了满足**大厦业主内部核算的需要,又装设了内部考核能耗用的(分户)电能表,该(分户)电能表的记录目前是亿鼎物业向业主收费的依据,但根据上述规定不能作为被告计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根据**大厦实际情况,要实现一户一表,需要改建大厦的电力设备设施,原告若要实现一户一表,应与**大厦其他业主或业委会沟通,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处理。
综上,原告要求被告直接与其订立书面供电合同,并为其安装独立电表,向其收取电费,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亿鼎物业以远高于国家核准的电价标准向其收费问题,原告可与亿鼎物业另行依法处理。
据此,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六百四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颜 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