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鲁1626行审65号
申请执行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市鹤伴二路599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山东晶采生态农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开发区会仙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358608061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山东晶采生态农业工程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原**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4月24日以被申请执行人山东晶采生态农业工程有限公司未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17年3月擅自占用**市长山镇后槐村集体土地2870平方米建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向山东晶采生态农业工程有限公司作出邹国土罚字(2018)第106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为: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870平方米土地上建设的1920平方米钢构车间和其他设施;3、处以罚款57400元。
本院审查认定,原**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邹国土罚字(2018)第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8年4月28日依法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山东晶采生态农业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执行人山东晶采生态农业工程有限公司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原**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邹国土罚字(2018)第10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原**市国土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邹国土罚字(2018)第10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2项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受理。对于原**市国土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邹国土罚字(2018)第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1、3项内容,被执行人在处罚决定书生效后经催告仍未履行义务,故原**市国土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原**市国土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邹国土罚字(2018)第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1、3项内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二、本案退还土地部分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实施;
三、被申请执行人山东晶采生态农业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将罚款57400元缴至本院行政审判庭;
四、对原**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邹国土罚字(2018)第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2项内容不予受理。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源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郑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