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江阴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281民初20929号
原告:周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告:江阴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江阴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