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81民初11467号
原告:江阴方圆环锻法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698599813,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伞墩东路51号。
法定代表人:赵元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波、吴勇,江苏宏润(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东力数控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752657638G,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4586号凯旋中心906、905室。
法定代表人:谭和滋,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阴方圆环锻法兰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建业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原告江阴方圆环锻法兰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审理中,原告江阴方圆环锻法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方圆环锻法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江阴方圆环锻法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巴益军
人民陪审员 任国英
人民陪审员 陈培东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蒋磊君
书 记 员 施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