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281执1684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方圆环锻法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698599813,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赵元忠,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市通裕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0535312006,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吉红学,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阴方圆环锻法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通裕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281民初95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法律文书:***市通裕机械有限公司应给付江阴方圆环锻法兰有限公司借款7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合计2920元由***市通裕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市通裕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阴方圆环锻法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受理。
受理后,经阅卷,发现申请执行人审理中已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到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市通裕机械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及按期到庭履行义务。
2019年3月1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市通裕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市通裕机械有限公司有车辆登记信息及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2019年3月18日,通过江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市通裕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辖区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其在本院辖区内房产登记信息;
2019年5月5日,至***市查询被执行人***市通裕机械有限公司在***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其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2019年3月1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市通裕机械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系统。
2019年9月11日,再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市通裕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市通裕机械有限公司有车辆登记信息及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2019年10月25日,本院至被××人居住地现场××并××被××人***市通裕机械有限公司信息及财产线索,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19年10月2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市通裕机械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执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市通裕机械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281民初95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巴益军
审判员 杨 奕
审判员 闵永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吴悠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