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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某某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与青岛某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982民初2086号 原告:湖北某某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安陆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某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0年11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5年10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博兴县。 原告湖北某某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某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8日立案后,原告湖北某某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某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90.40元,减半收取计5545.20元,由原告湖北某某食品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