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执1214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瑞昌路168号汇通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新源国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文化营村北临空2路1号。
法定代表人:罗海彭。
本院在执行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新源国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新源国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新源国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毅强
审判员 丛 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