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3执1138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5941215。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瑞昌路168号汇通大厦12楼。
被执行人:***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昌国路以北、城东路以西(昌国东路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489748252。
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303民初9092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一、原告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一致认可被告***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尚欠原告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75740元,由被告***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前向原告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完毕;二、原告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311元(已减半),由原告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执行人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2023年2月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传票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2023年2月2日、2月3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3年2月20日、3月28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保险、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反馈结果与前一次查询结果基本相同,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4.2023年4月19日、5月8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保险、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反馈结果与前一次查询结果基本相同,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6.本院依法调取被执行人股东的户籍登记信息。
7.本院依法调取被执行人有关企业信息。
8.被执行人存在较多关联案件,多数未执行完毕。
本案剩余执行款项7574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次执行未果。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依职权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鲁0303执113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待被执行人的财产具备恢复执行条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0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刘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