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24309号
原告: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瑞昌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务职员。
被告:德威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2号1号楼4层A区411-41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威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拒绝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牛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