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执2526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瑞昌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594121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净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北路1968号永大明珠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MA3NG1JA6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净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1)鲁0203诉前调103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已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劵、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数次查控,但暂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经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线索。
因经本院财产调查程序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线索,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执行会商后决定依法对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审判员 赵 嵩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谢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