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1民初23007号
原告: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瑞昌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环保工程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14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环保工程成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另,原告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贾 成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