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执恢1016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瑞昌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594121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净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北路1968号永大明珠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MA3NG1JA6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1)鲁0203诉前调103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22年12月12日恢复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1)鲁0203诉前调1035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审判员 赵 嵩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