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固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某某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82执1259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新天商务中心2幢东楼1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662343811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MA2H16DD7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杭州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82民初361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保证金1140000元,案件受理费757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浙江**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医疗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浙江**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浙江**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无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浙江**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司法拘留15日,并采取限制消费、法定不准出入境通报备案及悬赏执行的措施。同时对被执行人浙江**医疗管理有限公司采取了公布债务人名录、在征信系统记录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以移动微法院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2021年10月22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为保证金1140000元,案件受理费757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82执125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