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82民初11932号之二
原告:朱美娟,女,1962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付,男,1972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河南华威建设工程技术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航海路淮南街交叉口19号楼2**10层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5Q。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美娟与被告**付、河南华威建设工程技术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威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美娟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现原告朱美娟申请撤回对**付、华威公司的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美娟撤回对**付、华威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5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335元,由原告朱美娟负担。
审判员 史 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