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211民初1572号
原告:**,男,199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上诉,申请撤诉。
被告:湖南宏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仙月环路899号中国动力谷自主创新园4.1期4栋A1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湖南宏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立案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彭 鸿 森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实习**
书 记 员 袁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