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宏工智能公司与宏工科技股份公司,湖北建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红马科技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民辖终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宏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红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韩城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建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湖南宏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红马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建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韩城市人民法院(2023)陕0581民初20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湖南宏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韩城市人民法院(2023)陕0581民初2003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处理。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湖北建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主要是提供机械电器的安装,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双方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陕西红马科技有限公司、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北建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合同关系,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原告湖北建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由提起诉讼,从合同约定的承包方式和承包内容来看,本案应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上述规定,本案应当以工程所在地确定管辖,案涉工程地点在渭南市韩城市境内,故韩城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关于本案应当移送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湖南宏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雷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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