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2603号
原告:湖南宏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仙月环路899号中国动力谷自主创新园4.1期4栋A13号。
法定代表人:罗才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超,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提起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湖南固玖亿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仙月环路899号新马动力创新园2.1期B研发厂房306号。
法定代表人:唐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梦洁(系公司员工),女,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反驳诉讼请求,代为进行调解、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唐勇,男,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澧县。
原告湖南宏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固玖亿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唐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宏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唐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宏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唐勇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宏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唐勇的起诉。
审 判 员 刘 晋 强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实习刘雅欣
书 记 员 王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