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2802号
原告: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朱定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佳丽。
被告:诺优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夏非,总经理。
原告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诺优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20年2月17日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红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盛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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