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泉港分公司

杭州某某电缆有限公司与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泉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85民初1755号之一
原告:杭州***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青山湖街道泉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747173858A。
法定代表人:孙建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俞伟成、姜宁辉,浙江钱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华林路**金鸿达中心综合楼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589594592Q。
法定代表人:张远。
被告: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泉港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广电中心大楼会信用代码91350505595971921M。
负责人:孙鸿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泉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158元,减半收取457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70元,合计7849元,由原告杭州***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洪志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