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泉港分公司

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泉港分公司与泉州悌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05民初1985号
原告: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泉港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595971921M,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广电中心大楼。
代表人:孙鸿佳,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冠,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雪茹,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泉州悌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31070752X0,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梅岭街道石鼓山庄4幢18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91年1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泉港分公司(以下简称“广电泉港分公司”)与被告泉州悌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悌讯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广电泉港分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电泉港分公司以其决定拟与被告悌讯公司、***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泉港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泉港分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399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胡元明
人民陪审员  林荣文
人民陪审员  李惠鹏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 助理  钟伟科
书 记 员  钟小玲
速 录 员  郭淑兰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