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505执2660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泉港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595971921M,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广电中心大楼。
法定代表人:孙鸿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冠,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雪茹,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建配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5575523202,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南北三路西侧华龙商贸城A幢211室。
法定代表人:郑良贤,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泉港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建配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福建建配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据实报告财产,但其未履行。经执行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建配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福建建配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泉港分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旭辉
审判员 罗德棉
审判员 张建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荣灿
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