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505民初3558号
原告: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泉港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595971921M,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广电中心大楼。
负责人:沈少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冠,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谷珍,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泉州美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315518824U,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中心工业区亚伦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明甲。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081616316P,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工业路193号宝龙城市广场西南侧小白楼2楼299。
法定代表人:孟宪邦。
原告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泉港分公司(以下简称“广电公司”)与被告泉州美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亚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冠、苏谷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美亚公司、恒大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美亚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工程建设费583934.67元及迟延付款违约金(自2020年5月16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未付款金额的0.3‰计算);二、判令被告恒大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7日,原告与被告美亚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QG6C2018011的《泉州恒大雅苑项目有线电视网络配套工程建设合同》(以下简称“《建设合同》”),由原告承接被告美亚公司开发建设的泉州恒大雅苑项目的有线电视网络配套工程。《建设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2919673.35元;被告美亚公司应于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原告建设费的30%即875902元,应于原告进场施工前支付建设费的50%即1459836.68元,应于施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建设费583934.67元;若被告美亚公司迟延付款,每迟延一日按应付款金额的0.3‰向原告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建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场,并于2020年4月完成有线电视网络配套工程施工并开通有线数字电视信号。但被告美亚公司仅支付了第一期及第二期建设费,《建设合同》项下第三期建设费583934.67元,经原告多次催促,截至起诉之日尚未支付。另经调查发现,《建设合同》签订时,被告恒大公司是被告美亚公司的唯一法人股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若被告恒大公司不能证明被告美亚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应对被告美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美亚公司、恒大公司均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美亚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25日,注册资本为35205万元,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股东为被告恒大公司。2018年8月7日,原告广电公司作为乙方与被告美亚公司作为甲方签订《建设合同》1份,主要约定:第一条,建设项目概况,项目名称为泉州恒大雅苑项目有线电视网络配套工程,项目范围为恒大雅苑1#、2#、3#、5#、6#、7#、8#、9#、10#、11#、12#、13#、15#楼、SY1#、SY2#、SY5#、SY6#楼,项目地点为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新民街和学府路交叉处,项目建设规模为甲方本期开发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约194644.89平方米;第二条,工程建设内容,乙方承揽的工程建设是指甲方开发建设项目的有线电视网络配套工程建设,即甲方按规定支付乙方建设费,乙方负责甲方开发建设项目的有线电视规划、设计、施工、开通电视信号及后续维护工作;乙方具体工作界面包括:本项目用地红线外有线电视信号至本项目广电机房的主干光缆接入;小区广电机房内的广电设备、机柜、线缆以及机房至用户多媒体箱开通信号所需要的设备、线缆、设备箱体;本项目用地范围内连接各建筑的有线电视楼外地埋管道;第五条,合同价款的计取与支付,本合同的价格采用单价包干的方式计取,建设费单价为15元/平方米,总价为2919673.35元;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支付乙方预付款(建设费的30%)875902元,乙方进场施工前,甲方应支付乙方预付款(建设费的50%)1459836.68元支付给乙方;施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支付乙方余款(建设费的20%)583934.67元支付给乙方;第九条,违约责任,如甲方迟延付款,每迟延一日,应按应付款的0.3‰向乙方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乙方有权拒绝进场施工,直至通知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等。后原告与被告美亚公司对诉争工程进行验收,并签订《福建广电网络集团泉港分公司工程验收报告》(以下简称“《工程验收报告》”)1份,确认该项目施工工艺符合有线电视网络验收标准,无遗留问题。2021年9月22日,原告向被告美亚公司邮寄律师函,催促被告美亚公司支付其《建设合同》项下的第三期建设费583934.67元及迟延付款违约金。2021年11月3日,原告诉诸本院。庭审时,原告称:诉争工程于2020年4月26日前完工并验收;《建设合同》项下前两期的建设费均已付清,被告美亚公司至今尚欠其第三期建设费583934.67元。
另查明,原告广电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4日,经营范围为建设、管理、经营、维护广播电视信息网络;从事有线广播电视传输业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数字内容服务;无线广播电视信号的传输服务等等。
上述事实,有原告广电公司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建设合同》《工程验收报告》、律师函及投递情况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的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在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广电公司与被告美亚公司签订的《建设合同》《工程验收报告》,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美亚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故原告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被告美亚公司支付尚欠建设费583934.67元及迟延付款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即2020年5月16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日3‰计算)。被告美亚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恒大公司系其法人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被告恒大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二者财产独立,故原告要求被告恒大公司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美亚公司、恒大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综上所述,原告广电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泉州美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泉港分公司建设费583934.67元及迟延付款违约金(自2020年5月16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日3‰计算);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泉州美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59元,由被告泉州美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文波
人民陪审员 杨惠鲤
人民陪审员 庄丽云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钟小玲
书 记 员 郭展玲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