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三局建筑科技湖北有限公司

武汉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与某某建筑科技湖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5民初4516号 原告:武汉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万某。 被告:某某建筑科技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建筑科技湖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4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武汉某某材料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5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武汉某某材料有限公司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8088元),由原告武汉某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武汉某某材料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8063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