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04民初5187号
申请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青年路。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省某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省外经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X元的财产。申请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交以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陕西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保障判决生效后能够顺利执行,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X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