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执保387号
申请人:陕西林强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商丹循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善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止园饭店二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陕西林强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林强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陕0104民初4373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39387.15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冻结时实际控制金额2339387.1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3月16日至2024年3月15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3)陕0104民初437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萤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