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民初4436号
原告:陕西秦渭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710188001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XX路XX号陕西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MA6W3Q8D1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偶杨,男,198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该公司,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秦渭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秦渭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秦渭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3元,本院减半收取481.5元,由原告陕西秦渭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彭 杰
书 记 员 田文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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