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秦渭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财保167号之一
申请人:陕西秦渭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XX路XX号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秦渭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作出的(2022)陕0104财保1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43421.81元的财产。2022年8月24日申请人向本院递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我院依法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秦渭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43421.81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秦渭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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