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18059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2月27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陕西外经贸实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外经贸实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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