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外经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众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18915号 原告:**,男,197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身份证号:512XXXXXXX********。 被告:陕西众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外经贸实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XX路XX号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陕西众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外经贸实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25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林 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