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18915号
原告:**,男,197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身份证号:512XXXXXXX********。
被告:陕西众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外经贸实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XX路XX号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陕西众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外经贸实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25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林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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