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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高与广西锋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桂1022民初531号 原告***,男,1965年5月2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环江毛**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男,1965年8月14日出生,壮族,,住广**都安县安县。 被告广西锋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田**县石化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广西锋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也没有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元,减半收取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