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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某某公司、江苏某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191民初598号 原告:镇江某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某某,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戎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某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蒋某某,女,汉族,住镇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某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江苏某某有限公司、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镇江某某公司未按期足额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镇江某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