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111民初2045号
原告:严某某,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丹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丹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某某设施管理处,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该处主任。
原告严某某与被告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设施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日立案,原告严某某于202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案涉纠纷经当事人自行协商,已达成和解,原告严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69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869元,由原告严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