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青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严某某、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111民初2045号 原告:严某某,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丹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丹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某某设施管理处,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该处主任。 原告严某某与被告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设施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日立案,原告严某某于202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案涉纠纷经当事人自行协商,已达成和解,原告严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69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869元,由原告严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