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211执39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唯尔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同集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693033998D。
法定代表人:陈明芳,总经理。
被执行人:厦门市华都大厦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吕岭路**iv>
负责人:傅钦元,厦门市华都大厦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唯尔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市华都大厦第三届业主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闽0211民初41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厦门唯尔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偿还申请执行人电梯维修费440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厦门市华都大厦第三届业主委员会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案件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及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厦门市华都大厦第三届业主委员会未实际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厦门市华都大厦第三届业主委员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决定对被执行人厦门市华都大厦第三届业主委员会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前往被执行人厦门市华都大厦第三届业主委员会所在地厦门市湖里区吕岭路27-29号调查走访,被执行人厦门市华都大厦第三届业主委员会的主任傅钦元自述自上一届业主委员会交接时未涉及案涉合同纠纷及款项,该小区公维金收费标准低,加之小区老旧相关维修费用支出大,仍拖欠物业服务企业厦门禾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垫的公共维修金6万元,无力支付本案执行款。经实地走访,华都大厦地下商场空置未进行营业,小区停车场仅对本小区业主开放,未对外收取停车费。
5.2021年1月12日,被执行人厦门市华都大厦第三届业主委员会支付执行款1400元至本院,该款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通过询问笔录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信息,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的下落信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综上,本案现已执行到位款项1400元,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厦门市华都大厦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庆东
审判员 黄庆勇
审判员 李 乐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廖晓帆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