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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三槐集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网物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特243号
申请人:厦门市三槐集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港中路1692号万翔国际商务中心2#楼北楼第11层第1102-1104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海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洪娜,女,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网物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上街镇高新大道9号2号楼7层。
法定代表人:阮加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娅,女,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冬玲,女,公司职员。
申请人厦门市三槐集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网物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2019年10月23日,厦门市三槐集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与***网物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就案涉仲裁裁决对应的事宜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
本院认为,厦门市三槐集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厦门市三槐集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厦门市三槐集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 伟
审 判 员  谢 芬
审 判 员  陈 雯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郑芬芳
书 记 员  陈 钰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后,作出裁定前,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的,裁定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