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星网物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某某网物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与新疆新域锐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21民初5679号

原告:***网物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高新大道9号2号楼7层。

法定代表人:阮加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冬玲,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非凡,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新疆新域锐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36号世纪百盛花苑A栋2层1号房。

法定代表人:谭文强。

原告***网物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新域锐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

***网物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8月6日,原、被告在“新疆师范大学三栋单体项目”中达成合意,签订了《产品订货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视屏监控产品一批,共计398605元。原告发货前,被告应向原告结清本合同签订前其所拖欠货款426192.7元;货到现场3日内,被告签字确认并向原告支付本合同60%货款,计239163元。剩余40%货款计159442元,在满足“三栋单体项目调试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或“乙方发货后90日”中任一条件的,则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项。3、原告应按时按量向甲方交付合格产品,共计398605元整;4、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保修服务等。2018年8月中旬,原告向被告交付了总价为398605元整的产品。同年8月25日,被告于原告出具的《送货清单与回执》上盖章确认验收无误,却未依约履行其付款义务。2018年9月10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商务函》,被告盖章确认了原告对其持有的824797.7元的债权,并作出将于2018年9月15日付清所有欠款的承诺。经原告不断催讨,被告于2018年11月2日、12月20日,先后向原告支付了54124.7元及418000元的部分货款。但剩余的352673元的货款,被告至今未支付。根据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甲方付款逾期,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日息0.05%计算,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算。据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共计352673元×0.0005×416天=73355.98元。综上,被告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52673元及违约金73355元,共计426028元;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产品订货合同》第八条中约定:“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福州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因该条款没有约定明确的管辖法院,故不能依此来确定管辖权。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陈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黄巧夷

书记员陈芷莹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