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星网物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某某网物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某某、宁德新视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121民初5720号

原告:***网物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高新大道9号2号楼7层。

法定代表人:阮加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冬玲,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非凡,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第三人:宁德新视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侨工业集中区服务中心大楼三层317室。

法定代表人:钟小艺,经理。

原告***网物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网物联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宁德新视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视界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网物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冬玲、陈非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第三人宁德新视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星网物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与新视界公司按(2019)闽0902民初353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务向星网物联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支付货款1815833.5元);2.判令***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16日,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902民初353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认了新视界公司拖欠星网物联公司1815833.5元货款的事实,并判决了新视界公司应及时向星网物联公司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但截至今日,新视界公司并未履行其给付金钱义务,且经法院强制执行未果。2019年2月1日,***曾就新视界公司拖欠星网物联公司1815833.5元货款一事签订《还款承诺函》一份,其向星网物联公司承诺:“自愿为新视界公司应当履行的还款义务及违约责任以个人名下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期限为两年。星网物联公司认为,上述《还款承诺函》具备连带保证合同性质,系***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就新视界公司所欠1815833.5元货款向星网物联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新视界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星网物联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1、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9)闽0902民初3537号判决书;2、***向星网物联公司出具的《还款承诺函》。经审查,星网物联公司提供的证据均有原件核对,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2月1日,***向***网物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出具一份《还款承诺函》,内容:“2018年2月至2018年8月期间,贵司与我司就‘宁德火车站客运枢纽中心’以及‘东湖数字小镇东湖会所’两个项目分别签订了产品订货合同。截止目前为止,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具体如下:合计合同金额2766905元,回款金额951071.5元,欠款金额1815833.5元。我司确认,贵司已经依约交付了相关产品,并完成全部应尽合同义务,但我司至今仍有1815833.5元款项尚未依约结清。我司承诺于2019年2月28日之前向贵司支付1815833.5元的货款。***(身份证号码:3522021989××××××××)自愿在以上合同交易中为宁德新视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的还款义务及违约责任以个人名下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期限为两年。……”***在《还款承诺函》上签字按手印。

2019年5月,星网物联公司以新视界公司为被告起诉至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主张新视界公司支付货款1815833.5元。2019年7月16日,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902民初35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宁德新视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网物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货款1815833.5元。”该判决生效后,新视界公司未按判决向星网物联公司支付货款。

本院认为,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与星网物联公司签订的《还款承诺函》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其合法有效性,本院予以确认,***应当按约履行义务。依据查明的事实,***在《还款承诺函》中以担保人身份签字确认新视界公司结欠星网物联公司货款1815833.5元,并承诺以其名下全部财产对新视界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新视界公司的上述债务已经由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902民初3537号生效的民事判决所确认,故新视界公司不能履行该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作为保证人依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新视界公司追偿。***、新视界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其自动放弃抗辩权,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对宁德新视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902民初3537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驳回***网物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143元,减半收取为10571.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凯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黄巧夷

书记员陈芷莹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和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